
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1]172号)—珠海正友科技有限公司
撰写时间:2021-12-22 11:30 文章来源: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1]172号
珠海正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64951343G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联港工业区永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文建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2021年9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9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1〕3314号)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珠海正友科技有限公司塑胶制品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珠金环〔2007〕212号)、《关于珠海正友科技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珠环建表〔2020〕268号)、珠海正友科技有限公司塑胶制品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珠海正友科技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珠环罚告字〔2021〕7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以及参照《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13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1日
业务咨询电话(点击进入) 传真:0756-2218740
建议使用IE7.0版本以上的浏览器 1024*768分辨率浏览 珠海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网站第3.0版 2010.10.15
粤ICP备05026844号 网站标识码:4404000045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0161号
CopyRight?2007-2008.Zhepb.gov.cn All Right Reserved
网站地图 珠海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