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1]173号)—郑*
撰写时间:2021-12-22 11:31 文章来源: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1]173号
郑*
住址:广东省*********************
公民身份号码:44**************1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11日、2021年9月12日、2021年10月9日对你经营的沥青搅拌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东咀油码头背后200米处沥青搅拌站贮存的石仔、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亦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1年9月11日、2021年10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9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1〕3316号)及送达回证、郑*身份证复印件、沥青拌和机械设备转让合同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2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1〕129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于2021年11月2日向我局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1.本人于2021年9月6日接手该沥青站,经了解堆放物料地方不能进行加高围挡,珠海机场对此作出过警示,故没有进行严密围挡。从接手到现在,本人在防治扬尘工作上存在不足,希望考虑刚接手的缘故,给予充分的时间本人去改正防止扬尘工作的不足。2.本人收到告知书后意识到工作的不足对贵局造成重大的困扰,在环境保护上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本人承诺从今起把环境保护作为第一工作要务处理,把物料堆放高度降低于围挡高度,所有物料进行严密覆盖并购进雾气式酒水机器酒水防尘。3.本人接手该沥青搅拌站是考虑迁移到其他地方经营,暂时各种原因未能实现。截止现时为止,本人处于零收入,全支出的状态。加之疫情及各种因素的影响之下,生存空间实在是苦不堪言。本人定当全力去改正,保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综上所述,恳请减免或撤销行政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适用法律正确,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告知时已考虑你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形,已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你单位所陈述理由不属于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因此,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参照《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20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你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1日
业务咨询电话(点击进入) 传真:0756-2218740
建议使用IE7.0版本以上的浏览器 1024*768分辨率浏览 珠海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网站第3.0版 2010.10.15
粤ICP备05026844号 网站标识码:4404000045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0161号
CopyRight?2007-2008.Zhepb.gov.cn All Right Reserved
网站地图 珠海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