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1]175号)—珠海市建泰环保工业园有限公司
撰写时间:2021-12-22 11:35 文章来源: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1]175号
珠海市建泰环保工业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947855936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青二路11号(5号厂房)一楼东侧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黄敬聪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7月26日、2021年8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根据珠海市西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珠西环监水字[2021]第0719号、珠西环监水字[2021]第0720号)、珠海汇华环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HJ(BG)2021-S0492]显示,你单位废水总排口(WS-114109)在2021年7月26日排放废水中,氨氮、总氮、铜超过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含镍废水处理排放口(WS-114109A)在2021年7月26日排放废水中,总镍超过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8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2021〕4138号)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监测报告(珠西环监水字[2021]第0719号、珠西环监水字[2021]第0720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HJ(BG)2021-S0492]、污染源监测废水采样记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仪器检定证书及校准证书、监测人员资质证书、企业环评审批及验收资料、排污许可证、建泰污水厂运行记录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12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1〕13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参照《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三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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