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1]177号)—珠海市发兴科技有限公司
撰写时间:2021-12-27 10:58 文章来源: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1]177号
珠海市发兴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WJE4T8J
地址: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上栅生晖大街18号1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杨前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6月16日、2021年7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7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1〕5020号)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排污许可证、工业废水转移处理服务合同、工业废水转移联单、工业废水转移情况说明、租赁合同、检测报告(NO:210219001)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1〕1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1年8月30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于2021年9月28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1.我司每年产生的清洗污水都是按规定收集转移第三方公司处理,有完整污水转运记录,主客观都没有偷排污水的行为和必要。2.我司对分局的检查提出质疑,对调查笔录询问的内容和现有证据不予认可。3.针对污水收集池白色PVC管接到雨水沟的情况,该PVC管是堵死的,也不是我们安装的。针对贵局的检查意见我们已马下全厂认真排查,对原厂房内留下实际是不通水的排污口进行全面清理整改清除。综上,我司认为不存在偷排放污水的行为,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我司在租赁现厂房时,未及时把之前埋设的PVC管进行处理,该行为也是轻微的,且得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适用法律正确,你单位所陈述理由不属于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因此,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水污染防治类)序号1-7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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