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1]181号)—廖*华
撰写时间:2021-12-31 16:55 文章来源: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1]181号
廖*华
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43***************33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7月14日、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1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擅自将黑色印染污泥倾倒在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七星村看守所旁的废石场空地。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珠海市公安局五山派出所2021年7月14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1〕9011号)及送达回证、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扣押决定书(珠环扣字〔2021〕9003号)及送达回证、廖*华身份证及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污泥处置对账单、简述、接收证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处置联单、一般固体处置转移联单、恩平市东成镇榕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相关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22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1〕11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于2021年10月26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于2021年11月9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我个人认为要处罚老板。因为我本人只是收取运费,老板叫我们去装黑泥,一起去拉的都是收取运费的,我的车本来就是拉泥土砂石的,比如炸药那些我是知道不可以运输,但我本人不知道拉黑色污泥是违法的,对我处以几十万的罚款我无法承受。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擅自倾倒污泥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适用法律正确,你所陈述理由不属于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因此,对你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以及《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三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所需处置费用两倍罚款,所需费用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你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7日
业务咨询电话(点击进入) 传真:0756-2218740
建议使用IE7.0版本以上的浏览器 1024*768分辨率浏览 珠海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网站第3.0版 2010.10.15
粤ICP备05026844号 网站标识码:4404000045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0161号
CopyRight?2007-2008.Zhepb.gov.cn All Right Reserved
网站地图 珠海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站